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
07/11/2016 12:42
全国人大常委会就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04条,作出三项解释,明确规定宣誓及宣誓人的要求,监誓人的职责及权力。规定要求宣誓必须包含,“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,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”的法定内容,这是参选或者出任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。相关公职人员“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”,是就职的法定条件,和必经程序。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,或者拒绝宣誓,不得就任相应公职,和行使相应职权,享受相应待遇。